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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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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
  2. 2.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但已經許可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3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第33條第一項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的海外股票在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適用於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1條和第23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在這些條款中,討論了境外基金的定義和應遵守的規定,以及投資者應遵守的報告和申報程序。因此,當境外華僑和外國人在國內市場出售他們投資的海外股票時,他們需要遵守該法規的相關規定。 2. 第33條第二項規定: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的海外股票在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適用於第10條和第19條的規定。然而,已獲得許可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的華僑和外國人不受此限制。根據參考資料,第10條和第19條討論了華僑和外國人在投資國內證券時的相關要求和限制。這意味著已經獲得許可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的華僑和外國人在將其投資的海外股票在國內市場出售時不受此限制。 因此,根據這些參考資料,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3條確定了境外華僑和外國人在國內市場出售他們投資的海外股票時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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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