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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
  2. 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但已經許可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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