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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