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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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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2. 2.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3. 3.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當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對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的海外股票應獲分配的金額,他們可以一次性申請結匯。換句話說,他們可以申請將這些分配的金額一次性轉換為本地貨幣。 2. 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華僑及外國人可以將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的價款一次性申請結匯。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將所得的價款一次性轉換為本地貨幣。 3. 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華僑及外國人在申請結匯時,應該依據外匯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他們需要遵守相關的外匯法規。 以上解釋是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的第34條進行的,並且有關於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結匯的具體規定。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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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