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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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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華僑及外國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5條,海外股票在國內市場出售後,華僑及外國人可以在原始出售股票的數量範圍內,在國內市場再次購買股票,然後在國外市場進行交易。他們在處理所需的資金匯款事宜時,必須委託保管機構按照外匯相關法規辦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5條》本身。這個法條的一個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個外國投資者在台灣購買了某個海外上市的股票後,想要將這些股票轉賣到國外市場,那麼他可以再次在台灣購買同樣數量的股票,然後委託保管機構處理資金匯款的事宜,確保符合外匯相關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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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華僑及外國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