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華僑及外國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5條,海外股票在國內市場出售後,華僑及外國人可以在原始出售股票的數量範圍內,在國內市場再次購買股票,然後在國外市場進行交易。他們在處理所需的資金匯款事宜時,必須委託保管機構按照外匯相關法規辦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5條》本身。這個法條的一個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個外國投資者在台灣購買了某個海外上市的股票後,想要將這些股票轉賣到國外市場,那麼他可以再次在台灣購買同樣數量的股票,然後委託保管機構處理資金匯款的事宜,確保符合外匯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