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5 條,該條分為兩項進行解釋: 1. 第一項表示,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之國內發行公司,除非法律禁止外國人投資該事業或其他法令規定該業別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否則可以不受行政院核定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業別規定之限制。換句話說,華僑及外國人在投資國內發行公司時,通常不會受到限制,除非相關法律規定有特殊規定。 2. 第二項表示,對於那些依其他法令定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的國內發行公司,如果華僑及外國人對該發行公司的投資數額尚未達到法令所定的上限數額部分,則該發行公司可以進行私募或申報募集和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海外股票或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換句話說,如果華僑及外國人對該公司的投資尚未達到上限,該公司可以透過上述方式進一步募集資金。 在這裡,華僑是指在海外居住,但仍保留著中國血統及文化傳統的華人,外國人則是指其他國籍的人。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吸引華僑及外國人的投資,促進國內發行公司的發展。依據給予的資料,目前沒有具體的範例與此條有關,所以無法舉出具體的例子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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