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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業務章則(申請設立子公司者免附)。 三、投資計畫書。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五、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六、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前項第三款所定之投資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其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其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原則。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部門職掌與分工。 四、人員規劃: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 五、場地及設備概況:含場地佈置、重要設備概況。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含開辦費、未來三年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
  3.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財政部備查: 一、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之變動或裁撤。 二、子公司轉讓其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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