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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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業務章則(申請設立子公司者免附)。 三、投資計畫書。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五、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六、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2.前項第三款所定之投資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其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其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原則。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部門職掌與分工。 四、人員規劃: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 五、場地及設備概況:含場地佈置、重要設備概況。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含開辦費、未來三年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
- 3.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財政部備查: 一、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之變動或裁撤。 二、子公司轉讓其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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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香港澳門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4條的規定,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若要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需要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並檢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公司章程或相當文件、業務章則(如果是設立子公司則可以免附)、投資計畫書、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根據財政部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投資計畫書需要包含投資計畫、業務經營原則、組織編制與職掌、人員規劃、場地及設備概況和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內容。其中,財政部有權要求報備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的變動或裁撤,以及子公司出資的轉讓情形。以上資料均來自《香港澳門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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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