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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僅申請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於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許可時,得免檢具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書件;於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發許可證照時,得免檢具第五款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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