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僅申請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於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許可時,得免檢具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書件;於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得免檢具第五款之書件。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8-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