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18 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如果要申請兼營證券業務,必須在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後的六個月內準備以下文件來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1. 申請書(附件七)。 2. 經營證券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3. 經理人和業務人員的名冊以及資格證明文件。 4. 經理人聲明文件,證明其沒有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格式同附件五)。 5.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6. 已提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7. 已根據第八條的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的契約。 8.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如果金融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則其許可會被撤銷。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可以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而且只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券商設置標準。http://www.sfb.org.tw/law/ShowFile.aspx?FileCode=2B036C597031484488EA7AA70EDAB7B2C9EE3DD2F9F1D72A (網頁無日期v日期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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