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2-1條,外國證券商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案件可能被拒絕許可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 分支機構的經理人涉及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況。 2. 申請書內容或事項被發現有虛偽不實的情況。 3. 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4. 其他為了保護公益且被認為有必要的情況。 至於不完備或不充分的申請書件,根據本章規定提出的情況,如果未能在限期內完成補正,申請案件將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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