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40-1 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如僅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於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時,得免檢具第二款之書件;於依第四十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得免檢具第三款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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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 40-1 條規定,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如果只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則在申請許可時可以免檢具第二款所要求的文件;而在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可以免檢具第三款所要求的文件。 舉個舊的範例和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金融機構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例如公司章程、營業計劃、財務報表等。但是如果金融機構只是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則可以免檢具這些文件和資料。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修正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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