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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39 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增加之業務種類)。 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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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9條,當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想要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需要向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書面文件: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的文件。 舉例:公司章程是一份明示公司組織結構和運作方式的文件,公司在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需要提供這份文件。 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舉例:營業計劃書是一份描述公司增加業務種類的計劃和相關細節的文件,其中應該包含增加業務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的概況以及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舉例: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是一份記錄董事會(理事會)討論和決策的文件,公司在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需要提供這份文件。 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增加之業務種類)。 舉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一份包含增加業務種類內容的內部控制制度文件,公司在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需要提供這份文件。 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舉例: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是一份確認公司已經依照規定取得電腦連線的文件,公司在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需要提供這份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構規定需提出的文件。 舉例:除了前面提到的文件外,還可能有其他文件要求,具體內容需參考主管機構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9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附上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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