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增加之業務種類)。 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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