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應列示預計取得之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名稱、性質、取得之目的及預計購入價格。
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公司在進行募集設立時,如果要取得不動產或進行長期投資計畫,需要在公開說明書中列示預計取得的不動產或長期投資的名稱、性質、取得目的和預計購入價格等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 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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