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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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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應列示預計取得之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名稱、性質、取得之目的及預計購入價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公司在進行募集設立時,如果要取得不動產或進行長期投資計畫,需要在公開說明書中列示預計取得的不動產或長期投資的名稱、性質、取得目的和預計購入價格等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 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源。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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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規定:「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應列示預計取得之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名稱、性質、取得之目的及預計購入價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