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保险业募集设立公开说明书应行记录事项准则第3条,公开说明书的封面应按顺序刊印以下事项: 1. 配备处名称和印鉴。 2. 定股本、本次发行新股的种类、股数、金额、发行条件、发起人已认购的股数和公开招募的股数。 3. 以显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a) 有价证券募集的核准,不得用于证实申请事项或保证证券价值的宣传。 b) 如果本公开说明书的内容有虚假或隐匿的情况,应由配备处的代表人和其他在公开说明书上签字的人依法负责。 c) 本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未依据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三条规定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在投资者在投资前,请慎重判断。 4. 刊印日期。 根据该法规,公开说明书的封面应按照指定的使用格式刊印必要的信息,并对可能涉及到投资者的重要事项进行明确警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