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二、證券承銷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股票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辦理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出具審查意見之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保險公司尚應揭露精算人員姓名、地址及電話。 六、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七、公司網址。
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的規定,公開說明書的封裏應依照以下順序刊印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事項: 一、公開說明書的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的陳列處所、分送方式以及索取公開說明書的方法。 二、證券承銷商的名稱、地址以及電話。 三、股票簽證機構的名稱、地址以及電話。 四、辦理股票過戶機構的名稱、地址以及電話。 五、出具審查意見的會計師和律師的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以及電話。保險公司還應揭露精算人員的姓名、地址以及電話。 六、發言人的姓名、職稱以及聯絡電話。 七、公司的網址。 以上回答基於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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