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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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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籌備處代表人簽章。會計師、律師、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2. 2.保險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精算人員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所謂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規定如下: 1. 公開說明書的封底應由籌備處代表人簽章。這表示公開說明書的最後頁面上應該有籌備處代表人的簽章。 2. 會計師、律師、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應該對他們所負責的部分進行簽章。這表示這些職業人員應對他們負責的內容進行確認和簽署。 3. 保險公司除了要遵守前項的規定外,精算人員還應對他們負責的部分進行簽章。這表示精算人員負責的內容也需要進行確認和簽署。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開說明書的有效性和可信性,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在公開說明書的最後頁面上,應該有籌備處代表人的簽章,以確保公開說明書的真實性。同時,會計師、律師、證券承銷商以及精算人員應該對他們所負責的內容進行簽章,以表示對相關內容的確認和負責。這些簽章可以提供相關的法律證明,並確保公開說明書的內容符合法律要求。 資料參考: - 監管沙盒內之金融創新業者募集設立公司公開說明書之審核範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7月更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令全文檢索系統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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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規定:「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籌備處代表人簽章。會計師、律師、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