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7 條的規定,公開說明書應全部刊入依本準則所規定應行記載的事項,並且編製目錄、頁次及摘要(附表一)。如果某些項目沒有應列內容,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可以省略,則在該項之後應加註「無」或「略」。此外,如果有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的情況,可以僅在一處記載,其他地方則註明參閱的頁次。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 (2020).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trieved from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82&parentpath=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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