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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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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組織結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內部組織分工及各主要部門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三、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附表二) (一)姓名、經(學)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現職、受任(或預任)日期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司股份。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發起人: (一)姓名、經(學)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認股比例占前五十名之發起人姓名、主要經(學)歷、預定擔任本公司之職務、現職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司股份。屬法人發起人者,應註明法人發起人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附表三) (二)重要交易事項之揭露: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與籌備處間之重大交易。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 五、預定支付予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年度酬勞: (一)預定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二)預定支付給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三)預定支付前兩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2. 2.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9條,組織結構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內部組織分工及各主要部門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三、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 1. 姓名、經(學)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現職、受任(或預任)日期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司股份。 2. 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發起人: 1. 姓名、經(學)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認股比例占前五十名之發起人姓名、主要經(學)歷、預定擔任本公司之職務、現職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司股份。屬法人發起人者,應註明法人發起人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2. 重要交易事項之揭露: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與籌備處間之重大交易。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 五、預定支付予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年度酬勞: 1. 預定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2. 預定支付給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3. 預定支付前兩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9條,關於組織結構的事項,可以參考原適用的法令和法規,例如台灣的公司法第369條之一。同時,應注意根據相關法令和法規規定,必須揭露公司與關係企業之間的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和實際投資金額。此外,預定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和各單位主管的相關資訊,例如姓名、經(學)歷、所認股份及性質等也需要進行詳細說明。發起人的相關資訊,如姓名、經(學)歷、所認股份及性質等,以及和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間的重大交易事項都需要揭露。最後,預定支付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的年度酬勞的內容也需要詳細說明,例如車馬費、酬勞、薪資、獎金等。 有關此問題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金管會所公布的文件,例如《公開發行公司對董事會行為之揭露質詢規定》等相關條文。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對董事會行為之揭露質詢規定第 2-3 條》,公司應提供董事的姓名、經歷、所持股份等詳細資訊。另外,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對董事會行為之揭露質詢規定第 9-10 條》,公司應揭露與董事有關的薪資、獎金、董事費用、退休金等相關資訊。 此外,關於關係企業之間的關係和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和實際投資金額的揭露,可以參考台灣的《公司法》第369條之一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公司應揭露與其他公司或法人之間的關係,如存在相互持股、股份比例和實際投資金額等。 最後,由於我們無法直接查閱最新的參考資料,以上答案僅根據提供的線索進行合理的推斷和解釋。建議在確定答案之前,仍然需參考最新版本的相關法律和法規。

  • 法人名詞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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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9 條規定:「組織結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內部組織分工及各主要部門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