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七條,期貨經紀商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最低實收資本額需要達到新台幣二億元。發起人在成立期貨經紀商時必須一次認足這個最低實收資本額。這麼做是為了確保期貨經紀商有足夠的資本來進行其業務,同時保護交易人的權益。 一個與此法規有關的參考案例是《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規定》,根據這個法規,要成立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需要認足一定的實收資本額,也就是說必須一次性投入足夠的資金來達到最低實收資本額的要求。這個案例顯示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對最低實收資本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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