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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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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七條,期貨經紀商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最低實收資本額需要達到新台幣二億元。發起人在成立期貨經紀商時必須一次認足這個最低實收資本額。這麼做是為了確保期貨經紀商有足夠的資本來進行其業務,同時保護交易人的權益。 一個與此法規有關的參考案例是《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規定》,根據這個法規,要成立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需要認足一定的實收資本額,也就是說必須一次性投入足夠的資金來達到最低實收資本額的要求。這個案例顯示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對最低實收資本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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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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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7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