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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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方式買回股份者,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向本會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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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當上市或上櫃公司欲買回本公司股份時,必須依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向證券交易所或上櫃中心申報並公告。該管理辦法的內容和流程,將規定如何進行股份買回的程序與條件。據此,可以向證券交易所或上櫃中心提出申報,以便取得執行股份買回的相關認可或許可,並公告該項買回行為,使相關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充分知悉該項買回情況,確保透明性與合法性。 範例參考資料: - 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欲買回本公司股份時,須依照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辦法或上櫃中心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的規定進行相關申報程序。例如,上市公司在買回股份前,需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報並公告,並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以接受證券交易所的審查和監管。 - 上櫃公司則需要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進行申報程序。例如,公司需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營業處所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並經過審查程序後,才能繼續執行股份買回的行動。
- 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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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