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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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即日起算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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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5條的規定,公司買回股份必須在申報之日起算的兩個月內完成執行,並且在該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的五天內向相關機構進行申報並公告執行情況。如果超過期限未能完成執行,需要重新經過董事會的決議才能再次進行買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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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