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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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買回股份,應將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 2.本辦法規定應申報或公告之事項,公司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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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公司買回股份時,必須將相關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2. 如果公司已按照前項規定將訊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那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以及前項規定的公告可以不必登載於報紙中。 根據最新公開資訊觀測站的相關資料,這些公告必須遵守法規並通過觀測站進行公開披露,以確保市場的透明度。例如,公司可能通過公開資訊觀測站宣布其買回股份的計劃和相關訊息,而不需要在報紙上再次發布相同的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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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