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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買回股份,應將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2. 公司買回股份,已依前項規定將訊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及前條之公告得免登載於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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