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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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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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3條,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限制上市上櫃公司買回自己的股份,以維護交易市場的穩定和保護投資者的權益。除非公司按照第二條的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之後,否則不能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 此外,根據此法條,如果公司買回股份的數量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或金額達到新台幣三億元以上,公司應於買回的日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買回的日期、數量、種類和價格。 參考資料: 1.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2. 參考裁判書或判決書案例,舉例說明: 台灣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刑事法院案號:XXX,公告日期:XXX,指出被告公司在未按照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的情況下,買回了自己的股份,違反了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3條的規定。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公司有違反法律的行為。
- 非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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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