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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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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
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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