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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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
- 2.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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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7條,公司買回股份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除非根據本法第43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進行買回,否則每天買回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在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必須委任兩家或以下的證券經紀商進行。 2. 如果每天買回股份的數量不超過20萬股,則不受上述關於買回數量的限制。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上市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19年6月6日,根據該法規的第6條,公司買回股份的買回數量應該根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5條的規定進行計畫。
- 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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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