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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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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附認股權者,其發行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附可分離認股權者,其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及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價格之計算方式。 二、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認股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行使比例或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等)之決定方式。 三、認股價格之調整。 四、行使認股權之程序及股款繳納方式。 五、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履行認股權義務者,應載明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之種類、來源、每單位海外存託憑證表彰有價證券之數額,存託機構、保管機構名稱、海外存託憑證預定發行計畫及相關約定事項。 六、發行方式。發行方式應敘明係屬全數公開發行或部分洽特定人認購,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載明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張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七、為履行認股權義務,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之股份,擇一為之。但興櫃股票公司限以發行新股方式履約。 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 2.發行公司履行認股權義務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3. 3.海外公司債認股權行使之相關事項除有適用國際間之慣例者外,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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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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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附認股權者,其發行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附可分離認股權者,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