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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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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以能表達左列事項為基本原則: 一、對於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績暨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必須有真實詳盡之表達。 二、公司之財務及其經營狀況所記載之會計事實必須明確,對於利害關係人不致發生錯誤之判斷。 財務報告有違反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規定,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需能夠表達以下事項作為基本原則:一、對於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績暨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必須有真實詳盡之表達。二、公司之財務及其經營狀況所記載之會計事實必須明確,以免對利害關係人造成錯誤的判斷。 根據最新版之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的內容需能夠包含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營業成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情形。同時,所記載的會計事實也必須清楚明確,以免對利害關係人產生錯誤的判斷。如果財務報告有違反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調整後,就應及時進行調整並加以更正。當調整金額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時,必須重新公告更正後的財務報告。在公告時應註明主管機關通知調整的理由、項目和金額。 例如,如果某公司在財務報告中對財務狀況進行虛偽記載或隱瞞重要事實,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能會通知該公司進行調整並更正報告,以確保報告能夠真實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績。 參考資料: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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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規定:「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以能表達左列事項為基本原則: 一、對於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績暨財務狀況之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