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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10 條

  1. 1.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2. 2.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3. 3.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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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10條規定了會計師在受託辦理事件時的酬金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會計師可以收取與委託人約定的合理酬金。第二項則指出在決定酬金金額或費率時,會計師應該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並且禁止採取不正當的方式來延攬業務。第三項則規定,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方式的細節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有任何變更,也需要經過同樣的程序。根據此法條,會計師在訂定酬金時應該合理考量各種因素,並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業務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會計師法(https://user.oc.ntub.edu.tw/~fchentw/Act.docx)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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