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11 條
- 1.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2.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 3.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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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11條之規定,會計師在執行業務事件時,應依照該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辦理。同樣地,會計師在受託進行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時,則需依照主管機關所確定的查核簽證規則進行辦理,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應該製定出明確的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以便會計師執行相關的查核工作。 範例:若一位會計師受託對某公司進行查核簽證財務報告,則他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查核簽證規則,例如必須按照特定的程序進行查核,記錄相關的查核工作底稿,撰寫查核報告等。這些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會計師在執行查核任務時能夠遵循應有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財務報告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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