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12 條
- 1.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2.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3.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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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12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會計師執業登記的資格:根據第一項,領有會計師證書的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至少兩年的經驗,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範例:例如,一位取得會計師證書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了兩年以上的人,可以根據此條款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2. 會計師執業登記的規定:根據第二項,會計師執業登記的資格條件、申請文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的公開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進行規定。 範例:例如,主管機關可以規定會計師執業登記所需的資格和申請文件,以及明確登記的程序和相關事項,以確保執業過程的規範性和透明度。 3. 登記業務的辦理方式:根據第三項,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來辦理會計師的執業登記業務。 範例: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專門的機關或團體來處理會計師的執業登記業務,以確保在登記過程中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4. 過渡期間的規定:根據第四項,在會計師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但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但尚未完成的人,在修正施行後的一年內,仍可以按照修正前的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範例:例如,在會計師法修正施行前已經完成會計師職前訓練的人,可以在修正後的一年內按照修正前的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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