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14 條
- 1.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一、死亡。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2.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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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14條的規定,會計師違反以下情況之一時,主管機關應該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一、會計師去世。二、會計師在未加入會計師公會的情況下從事會計師業務。三、會計師在取得執業登記後超過兩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者在退出會計師公會後兩個月內未再次加入。四、會計師擁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之情況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五、根據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會計師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後,屆滿一年仍未恢復執行業務。六、中華民國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根據《會計師法》第14條的規定,擔任會計師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將撤銷或廢止他的執業登記:一、他去世了。二、他在沒有加入會計師公會的情況下執行會計師業務。三、他領取執業登記之後超過兩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者在退出會計師公會之後兩個月內未能再次加入。四、他屬於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舉的情況之一,並且主管機關已經撤銷或廢止了他的會計師證書。五、根據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他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一年之後仍未恢復業務。六、他失去了中華民國國籍。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第25條至第27條 - 經濟部職業資格註冊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至第6項 - 會計師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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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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