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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2.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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