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16 條
- 1.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 2.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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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會計師法第 16 條的規定: 1.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且分事務所必須由執業會計師本人親自擔任主持人。同一位會計師只能主持一個分事務所,不能同時負責多個分事務所。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分事務所的運作由執業會計師直接負責,以確保業務的專業性和可靠性。例如,如果一位會計師要設立兩個分事務所,則必須有兩位執業會計師來分別主持這兩個分事務所。 2. 分事務所的設立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且每個直轄市或縣(市)只能設立一家分事務所。這個規定的目的是控制分事務所的數量,避免過多的分事務所導致管理和監督的困難。例如,如果某個直轄市已經有一家分事務所了,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就不能在該直轄市再設立分事務所。 參考資料:會計師法 (舊版,最新一版是110 年 7 月 1 日修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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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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