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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會計師法 第 17 條

  1. 1.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2. 2.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3. 3.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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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17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中包括事務所的名稱、地址、負責人等相關資訊。如果事務所的登錄事項發生變更,則需要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具體的登錄事項和變更登錄的手續與細節,請參考會計師法第17條及其相關法規或相關指導文件,以確保準確無誤地辦理登錄和變更登錄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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