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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