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18 條
- 1.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2.協助會計師執行永續資訊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資格,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3.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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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18條的規定,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並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同時,根據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例如會計師法第39條─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辦法,會計師事務所在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應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的僱用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具備經會計師考試及格資格的助理人員在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工作,該會計師事務所應該定期向全國聯合會報告該助理人員的聘用狀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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