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 一 節 組織及人員
>
會計師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15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組織及人員 §1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2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3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會 §5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懲戒 §6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6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7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