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20 條
- 1.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2.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 3.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4.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
- 5.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6.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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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會計師法》,會計師法第 20 條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規則和執行業務的方式。根據該法條的規定: 1. 會計師可以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者以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方式組織。 2. 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必須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 3. 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時,應在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字樣。 4.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讓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5.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6. 所謂的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是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並且個別承擔責任的經營型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會計師以合署會計師事務所的方式組織事務所,他可以和其他會計師共享辦公空間,但每個會計師都是獨立承擔責任,並且有自己的業務獨立性。這樣的事務所在名稱中不能使用讓人誤認為是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並且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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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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