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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22 條

  1. 1.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三、執行業務內容。 四、合夥人姓名。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2. 2.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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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22條,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時,應訂定合夥契約並包括以下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 二、事務所負責人的職稱和姓名。 三、執行業務的內容。 四、合夥人的姓名。 五、資本總額和各合夥人的出資額。 六、合夥人的損益分配比例。 七、表決權數的分配。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的程序。 九、合夥人的加入、退出程序,退出的原因和相關權利義務。 十、合併和解散的程序以及解散的原因。 十一、工作底稿和相關文件的所有權和借閱程序。 十二、契約訂定的日期。 根據法條規定,合夥契約中的損益分配比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681條的責任規定。 參考資料: - 會計師法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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