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23 條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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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會計師法第23條,該法條訂明了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相關的特殊規定,該條規定了一些民法中的條文,包括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根據這些條文,這些民法規定不適用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具體來說,根據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關於共同事業的規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該條規定的適用性是有限的。此外,根據民法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關於契約所欠的另一方同意的擔保辦法,該項規定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同樣不適用。 民法第六百八十三條涉及到承攬契約,該條規定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也不適用。另外,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責任免除,這些規定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同樣不適用。 最後,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了合夥契約的相關事項,這些規定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也不適用。 這些規定表明,會計師法第23條對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地位和適用規範進行了特殊的規定和限定。 參考資料: -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90387&ctNode=7776&mp=002 - https://iff.immigration.gov.tw/public/Data/07291009471.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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