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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2.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3.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4.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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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920723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金管會為法人事務所的主管機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