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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