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26 條
- 1.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2.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3.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 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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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26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必須獲得所有發起人的同意並制定章程,然後提交申請書、章程、符合前條和第三十一條要求的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一旦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完成設立登記後,如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設立分事務所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情況發生,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天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將前項登記事項公開。 4.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如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應該登記的事項未進行登記,或已登記的事項有變更但未進行變更登記,該事務所不得以這些事項對抗第三人。 資料來源:會計師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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