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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28 條

  1. 1.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 二、執行業務內容。 三、資本總額。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六、董事人數。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2. 2.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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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28條的規定,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章程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 事務所名稱 - 執行業務內容 - 資本總額 - 會計年度的起迄日期 - 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 董事人數 - 表決權數之分配 - 會議的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的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 章程訂定日期 另外,根據第2條的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的變更需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並且在變更後的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第3條則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至少應有三名董事,彼此選舉出一名董事擔任董事長,並且董事長將是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代表人。 這些規定可以在《會計師法》的第28條中找到,並且有相關案例或範例可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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