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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 二、執行業務內容。 三、資本總額。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六、董事人數。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2.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3.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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