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30 條
- 1.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2.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 3.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30條規定了有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應由股東以外的人執行,這意味著本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不能由股東以外的人執行。根據該條第2項,當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該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的會計師簽名或蓋章。根據該條第3項,蓋章的時候應該使用向全國聯合會備案的印章。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由合格且受法律規範的人執行,並且在執行簽證業務時保證章面和簽名的合法性。 資料來源參考:《會計師法》與法務部網站相關法規解說或最新修訂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