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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2.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3.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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