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31 條
- 1.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2.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 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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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31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如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符合前述辦法所訂之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對其全部或一部業務進行停業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登記核准。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律之解釋,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的關係與民法的僱傭關係相似。保險業務員取得的報酬,即使按實際招攬保險業績給付,也仍屬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中的公私事業職工提供勞務之所得。在保險業務員與所屬保險公司的關係中,保險公司負責保險業務員的登錄、訓練、管理和監督,保險業務員需專為所屬公司從事保險招攬,如因招攬行為產生損害,由所屬公司依法負連帶責任。由於保險業務員的工作屬於受所屬公司管理的性質,即使其收入並無固定薪資,但各項補助金、獎勵金和津貼已包含在業績報酬中。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及解釋,保險業務員可被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定之公私事業職工提供勞務之所得,其與所屬保險公司之關係與民法之僱傭關係相似。相對於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者,保險業務員的收入計算方式有所不同,因其執行業務具備獨立性與自由性,且需要自行負擔執行業務之費用。因此,保險業務員的所得計算方式在某些方面與其他執行業務者有所不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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