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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2.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3.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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