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32 條
- 1.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2.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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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會計師法第32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資金運用有以下限制: 1. 可以放在銀行存款中。 2. 可以用來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可以用來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4. 其他用途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說,一家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將資金存入銀行存款,或者用這些資金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另外,他們也可以利用資金購買國庫券、可轉讓的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如有其他用途,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方可進行。同時,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也不能擔保或提供背書給保證和票據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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