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會計師法 第3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