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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會計師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用途。
  2.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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