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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2.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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