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33 條
- 1.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2.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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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33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的內容、編製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主管機關定。根據此法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特定的時間內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財務報告,並按照主管機關制定的準則來編製報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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