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一、死亡。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一、死亡。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