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35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一、死亡。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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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35條規定了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應退出事務所的情況。根據該條的規定,股東具有以下情事之一時,應退出事務所:(一)死亡;(二)章程規定應退出的事由;(三)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退出;(四)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退出的情況,但如果章程有更高的規定,則按照章程的規定辦理;(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例如,根據會計師法執行力施行規則第13條第2項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若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則必須退出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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