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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會計師法 第 36 條

  1. 1.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三、破產。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之准。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2. 2.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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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會計師法第36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會根據以下情況解散: 1. 根據公司章程所定的解散原因。 2. 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合併。 3. 破產。 4.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核准。 5. 在成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在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會計師法第36條,這些情況都可以導致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解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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