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三、破產。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會計師法 第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