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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3.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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