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37 條
- 1.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2.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 3.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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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37條的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若要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需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除非公司章程有更高的規定。若股東不同意合併,則有權退出。此外,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合併後的存續、消滅或新設立的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參考資料: 《會計師法》(最新修正日期:109年5月20日) 會計師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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