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簽證,指會計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執行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作成意見書,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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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4條,簽證是指會計師依照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的法令規定,進行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並撰寫意見書,在意見書上簽名或蓋章。 這個條文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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