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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會計師法 第 42 條

  1. 1.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2. 2.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3. 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4. 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5. 5.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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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了會計師的賠償責任情況。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會計師因前一條的情事而導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到損害,則會計師應負賠償責任。根據第二項,會計師因過失而造成損害賠償責任時,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其賠償責任金額一般不超過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的十倍。 此外,該條第三項指出,如果是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具有第一項規定所述的情況,則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將連帶負擔賠償責任。而如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購買業務責任保險,則根據第四項,該事務所的全體股東將就未投保的部分連帶負責賠償。最後,根據第五項規定,賠償後的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將對那些依據第三項規定進行賠償的股東擁有追償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因為該事務所會計師的過失導致客戶受到損害,根據會計師法第42條第三項,該股東與該事務所將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該事務所未按規定購買業務責任保險,則根據第四項,全體股東將連帶負責賠償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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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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