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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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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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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
主管機關
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
核
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
持有
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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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登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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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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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組織及人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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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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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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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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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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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懲戒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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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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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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