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43 條
- 1.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 2.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3.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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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4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會計師在執行簽證業務期間,如果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其工作有疑問,有權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相關的簽證文件和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逃避配合。 範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某會計師的簽證工作產生疑慮,想要查看其相關的簽證文件和工作底稿,機關可以通知會計師提供這些文件進行審查。 2. 前款提到的簽證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如果根據契約或章程的約定屬於會計師事務所的所有權,則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給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範例:當某個會計師在辦公室內執行簽證工作時,使用了該事務所的文件或工作底稿,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要求,讓他們提供相關的文件和底稿進行審查。 3. 在接任其他會計師的查核案件之前,後繼的會計師應詢問前任會計師的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根據專業的立場實事求是地提供意見。後任會計師基於接任案件的需要,可以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範例:當一位會計師接替另一位會計師處理一個查核案件時,後者應詢問前任會計師的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根據其專業判斷提供必要的信息。後任會計師有權借閱前任會計師的工作底稿以便更好地進行接替工作。 這些解釋來自於《會計師法》,最新修訂於民國86年5月7日,參考資料如下: - 會計師法 第43條 (8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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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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