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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2.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3.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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