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44 條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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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 44 條規定,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然而,一旦其執業經歷結束,他們可以再次申請執業登記。根據《會計師法》第 44 條,會計師在沒有註銷執業登記的情況下,不得擔任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位。然而,一旦其執業資格被撤銷,會計師可以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例如,如果一位會計師被解雇或辭職,但仍想從事會計業務,他必須先申請註銷原來的執業登記,然後再重新申請註冊成為會計師,否則他將不符合法律規定並可能受到相應的懲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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