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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會計師法 第 45 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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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45條規定,公務員在離職前二年所擔任的職務,如果與會計師法第39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的事項有關,那麼在離職後在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的二年內,不得辦理這些相關事項的業務。 根據這一條法規,公務員在離職後兩年內對這些特定事項的業務執行有限制。具體來說,如果一名公務員在離職前二年內所擔任的職務涉及到會計師法第39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規定的事項,那麼該公務員在離職後兩年內在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是不允許辦理與這些事項有關的業務的。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務員在執行會計師業務時不會利用他們在公務中的特殊地位帶來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行為。因此,在特定情況下,公務員需要遵守這一限制,以確保會計師業務的公正、正確和透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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