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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2.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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